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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铁大办〔2015〕82号)
发布日期:2015-12-21 阅读量:2122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铁大办〔2015〕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利用科研经费所从事的上述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外出公务及办会
第五条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制度,校级正职互签审批,如为一人,由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外出须经校党委书记同意,其中行政副职还应向校长报告;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经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规定》(石铁大校人〔2011〕155号)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公务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铁大财〔2014〕177号)执行。
尽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六条学校举办的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会议,应当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经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举办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不组织没有明确目的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超标准办会,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摆放鲜花和铺设迎宾地毯。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以对等接待为原则,学校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校级接待和校领导的接待工作,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和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后),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应先通过口头申请的方式征得同意后,再安排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九条简化迎送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协助安排来访人员住宿的,按对方提出的要求,协助办理,我校一般不负责住宿费用,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由我校主办会议的,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部级干部、院士等领导嘉宾来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一条来访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例如学生食堂、校内餐厅、招待所、会议室等。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时,可利用社会资源,按就近原则,选择经济实用的场所,禁止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来访人数在3人以下的使用普通轿车,人数在4-6人的使用小型商务车,人数在6人以上的使用中巴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后),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原则上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参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函〔2014〕13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 ||||
来访事由 | 来访时间 | |||
来访人员 名单 | 姓名职务(职称等) | |||
接待活动 安排 | ||||
经费预算 |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 ||||||
接待内容 | ||||||
来访人员 名单 | 姓名职务(职称等) | |||||
接待费用 明细 | 时间 | 地点 | 事由 | 金额 | 经办人 | |
费用合计(大写): ¥: |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 分管校领导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