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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04   阅读量:2017

  为了加强岩土与结构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制度》,结合土木工程学院的具体情况,现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1、实验室要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清洁卫生,与实验室无关或个人的物品不得存放在实验室。

  2、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坐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学院每学期对设备保养、环境卫生、出勤和管理至少进行两次(不定期,不通知)抽查,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加分或扣分,对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者予以扣分(见津贴分配办法)。

  4、实验室应积极完成或配合完成学院或分院安排的本科生计划实验、研究生论文实验。按项目规模计入适当的工作量。科研课题,由课题组与实验室双方协商解决。禁止以各种借口推辞或拖延实验任务。

  5、实验室主任必须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工作,防火、防盗、防伤亡事故发生。根据管理水平与年底分配挂钩(见津贴分配办法)。

  6、超过0.5万元的对外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报学院存档。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7、仪器设备用于技术服务,需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收取维护费和仪器设备占用费,一般按学院《实验室工作制度》执行。所收费用30%归实验室作为年终分配资金,其余作为学院科研奖励基金。

  8、实验室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评估要求,建立试验教学、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规程和档案。严格按规程工作;健全实验室档案。